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內湖通檢---陳情信之一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8樓西南區
郵寄地點及電話: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電話:272088893298  傳真:(02)2759-3013

填表時請注意:一、本意見表不必另備文。
二、請就公告圖說範圍內提出意見,盡量以簡要文字條列建議理由及辦法。
三、「編號」欄請免填。
四、請儘量檢附建議位置圖修正意見圖及土地權屬資料。
五、意見表不敷填寫時,請自行另紙填寫後連同本表寄達。

建議位置圖及修正意見表









公民或團體對「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意見表
編號
建議位置
建議理由
建議辦法
備註

一、土地標示:
內湖區
大湖段
一小段
94-411612212412713113513814214520筆地號
二、門牌號
內湖區
成功路五段
街  巷
180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經查本計畫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為:24.95(詳計畫書P12)
二、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會共識辦理:
() 96 7 13 日本會召開第2 次討論會議,案經出席委員討論並達成數點共識:「3、就市府而言,因其為保護區用途變更,未來將要求在公共設施上必須做回饋,以確保該部分不會被限制使用,其維護管理可以委託,惟產權仍須歸市府所有。」(詳計畫書P115)
()  96 7 13 日本會召開第2 次討論會議,案經出席委員討論並達成數點共識:「5、本案量體(包含容積率、建蔽率)之調降,請發展局依委員所提意見,就扣除40%公設後之基地容積進行試算後送請委員先行了解並提下次會議討論,原則朝南基地無排水問題可容納較高密度,北基地則考量保育、景觀、滯洪池之設置採低密度開發方式檢討配置。」(詳計畫書P115)
三、循週遭相鄰土地變更案例:
()編號主大4(4953)變更理由:「現況大部分平坦,得配合周邊已開闢之湖山3號公園及湖山9號公園,整體規劃使用。」(詳計畫書P8587)
()編號32(詳計畫書P105)提案內容摘要整理:「因順向坡地質敏感」。
四、北側基地靠近斷層破碎帶,且有順向坡、礦坑等地質敏感。
五、北側基地土地多為山坡谷地「牛稠坑溪」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溜地目),上游集水面積高達78.55公頃以上,屬環境敏感區。
六、依據民國871127慈濟內湖園區(台北市內湖區大湖段120133144145等四筆)山坡地保護區溜地目(面積31851) 大湖里、秀湖里『公民投票』結果:「有91%(4801選舉人票)贊成闢建水保公園、7%(394選舉人票) 反對闢建水保公園、2% (108選舉人票)廢票」之結果辦理。
一、4.48公頃非都市發展區之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區之特定專用區,應至少提供50%土地(2.24公頃),做為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綠地、河川區(排水溝、滯洪池)、停車場及道路)
二、北基地(約大於2.24公頃)環境敏感應變更為公園用地,得做為沉砂滯洪池、排水溝(上下水道)、公園綠地及步道(自行車道)、木棧道 、公廁...等使用。
三、公園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南側基地(約小於2.24公頃)相對遠離斷層破碎帶,較無順向坡、礦坑等地質敏感,且上游集水面積僅13.16公頃,建議得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申請人: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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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4年6月1日 星期日

【閱讀台北】477期 優人神鼓山上劇場列文化景觀

477期 優人神鼓山上劇場列文化景觀

477期
優人神鼓山上劇場列文化景觀
文/王宜燕 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提供

位於文山區老泉里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因具備時代意義,日前經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通過,列為文化景觀,這是繼坪頂古圳之後第二個列為臺北市的文化景觀,現在只剩完成公告手續,之後即可正式登錄為文化景觀。

文化局表示,「文化景觀」的身分僅次於古蹟與歷史建築,同樣是文化資產的一部分,照規定,文化景觀必須具備下列4項標準之一:第一項是能表現人類與自然互動的意義;第二項是具紀念性、代表性或特殊性的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第三項是具備時代或社會意義;第四項則是具罕見性。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經評定是符合第三項具時代或社會意義而列為文化景觀。

優人神鼓山上劇場占地一千多坪,位於木柵老泉山上,為優人神鼓藝術總監劉若瑀家人所有,1988年劉若瑀創立優劇團,以山上劇場為基地。但是,山上劇場建物位於山區又係露天,經多年風吹日曬雨淋而逐漸破舊,然而受限於水土保持法、保護區違建等相關規定,不能在當地開發,無法重新整建,因此優劇場曾多次面臨違建查報、罰款與拆除危機,深感困擾。

優人神鼓的山上劇場已被列為臺北市的文化景觀,成為「活生生」的文化資產。

優人神鼓的山上劇場已被列為臺北市的文化景觀,成為「活生生」的文化資產。(攝影/王能佑)
為此優劇團主動向文化局申請文化景觀保存,希望透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突破既有的法令瓶頸,讓優人神鼓山上劇場實現將藝術融入生活,也讓生活進入其藝術的目標,成為「活生生」的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在討論優人神鼓一案時,也曾意見紛歧,但最後認定優人神鼓在臺灣現代劇場發展上相當具有代表性,並且享譽國際,堪稱臺灣重要的文化資產,應受到保護。

文化局表示,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登錄為文化景觀後,其兩層樓的排練場、舞台、涼亭等,將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保存區,本來屬違法搭建的建築物,現在可以合法視為劇場設施的一部分,但是仍限制其低度開發,僅能針對現有的建物進行整建,不能增建新建築物。

優人神鼓列為文化景觀後,亦可納入臺北市政府大力推動的貓空旅遊沿線景點之一,為貓空旅遊專案計畫再添獨樹一幟的文化景點。

點閱: 1585 資料更新: 2009-4-30 14:52 資料檢視: 2009-4-30 14:52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5次委員會議紀錄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5次委員會議紀錄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5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


貳、報告事項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報請籌組專案小組。

說明:

一、本案係市府文化局維護保全山上劇場展演藝術(優人神鼓山上劇場)之文化景觀與自然生態環境,於96.8.29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決議:「同意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本市文化景觀。」;市府並於97.2.13北市文化二字第09730123500 號函公告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臺北市之文化景觀在案。故為落實前開會議決議,並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與劇場後續之修建及使用,市府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6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辦理主要計畫變更與擬定其細部計畫。


二、本案位於文山區西南隅之老泉里,東界與新北市新店區相鄰,計畫範圍包括市府公告登錄為文化景觀之『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360、361及365 地號等4 筆土地(私有)』及夾雜其間之同小段364地號等1筆(國有)之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約8,248 平方公尺。


三、基地使用現況:

(一)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二)現況使用為山上劇場現有展演設施(室內排練場、露天排練場兼表演舞台、階段式露天觀眾觀賞平台及其間之緩衝廣場等,計畫區內建築皆為無建物謄本之臨時性木構造建築。

(三)交通運輸現況:

1.聯外道路系統:由德高嶺步道(屬人行步道,已具有公用地役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產業道路)連接春琦產業道路、老泉街45巷可至木新路二段及臺北捷運系統文湖線終點-木柵動物園站。

2.人行動線系統:

(1)由德高嶺步道步行至春琦產業道路口約5~10分鐘;步行再經春琦產業道路、老泉街45巷至木新路二段,約需1小時。

(2)由老泉街45巷向東經樟山寺地區之產業道路或沿臺北市新北市界稜線之待老坑步道,銜接樟湖步道皆可達貓空地區。

3.跨臺北市新北市界稜線,沿新店區玉山路可至北宜路二段(臺9號省道)。由銀河洞沿玉山路或銀河路往北健行,跨臺北市新北市界後,至貓空地區。


(四)停車空間:本計畫區內無設置停車空間,現況係以『春琦產業道路』局部路段作為臨時路邊停車使用。

(五)環境地質:本計畫區非屬潛在順向坡。平均坡度小於30%土地約佔26.12%,平均坡度大於30%土地佔73.88%。


四、全案經市府101年3月23日公告公開展覽30天,業於101年4月20日公展期滿。


五、自公展迄今,本會計受理1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六、本案為求審慎及委員會議效率,報請籌組專案小組。全案將俟專案小組獲致結論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決議: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案,涉及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與公平性,以及本案未來使用與發展型態對基地內外交通運輸、消防救災、地質與坡地安全、建築管理、回饋方案等議題尚待釐清,故本案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專案小組召集人請林委員楨家擔任,小組成員請幕僚單位於會後徵詢各委員參與意願。


(會後經徵詢計有陳委員宏宇、辛委員晚教、陳委員武正、陳委員小紅、邊委員泰明、蘇委員瑛敏、姚委員仁喜、李委員素馨、王委員惠君、許委員俊美、邱委員大展、林委員志盈、李委員咸亨願意參加本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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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來了:

1.聯外道路系統:由德高嶺步道(屬人行步道,已具有公用地役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產業道路)"這句話粉有問題? 既稱是德高嶺步道,應屬人行步道,坡度應該粉陡(超過30%)、寬度應該粉窄(具有公用地役權部分應不足3.5M),像這樣的人行步道是萬萬不可開發作為聯外道路(不能用來指定建築線,依法不得建築)。

這個變更案應有自己的聯外道路,至少也要有6M以上(雙向車道),且車行坡度不能太陡{10%以下)彎度不能過彎(須符合公路設施規範),還要有100%地主使用權同意書(不能以公共地役權取代)。

連最基本的6M以上(雙向車道)聯外道路)+車行坡度不能太陡(10%以下)彎度不能過彎(須符合公路設施規範)+100%地主使用權同意書(不能以公共地役權取代),那區域做不到就不應該變更保護區ㄚ

【法規】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道路: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
(二)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

故僅有公共地役權之既成巷道路,並非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所稱:「道路」。需另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或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

第二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依據2,154㎡(基地面積)×60%(容積率)=1,292.4㎡(基準容積),就算是一般個別可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之寬度都依法不得小於六公尺,更何況變更保護區之都市計劃要求更應採更高標。

【閱讀筆記】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閱讀筆記】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 時間: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9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1.很明確的審查結論跟要求:---

(一) 依據都委會第 635 次委員會議決議內容,「考量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案,涉及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與公平性」一項並未具體說明,請市府應就全市保護區政策與通盤性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等內容再予補述加強說明,而非僅就個案之特殊性予以提案。 

(二) 考量本案未來變更後其對周遭環境衝擊影響(如供電、停車場等)及其相關因應配套措施之處理,請說明本案採迅行變更之理由、依據及其急迫性、必要性,併同說明本案未採通盤檢討方式處理之理由。 

(三) 另依據 102.3.1 本案現勘之審查意見,針對「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將保護區變更為文化景觀保存區,其管制面與開發行為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聯性」一項,本案究採保存或開發,抑或為支持保存而作部份開發以維繫劇團運作,考量目前所提未來使用需求與規劃內容,對保存或開發之見解造成混淆與不同解讀,請予釐清說明。 

(四) 本案變更後對於環境衝擊(交通運輸系統、道路服務水準、停車供需比、環境敏感生態等)與未來之開發容受力項目(參觀人數、表演場次等)以及經營面所需之規模等內容,提供具體數據資料與分析。 

(五) 為評估細部計畫內容適當性,請對於未來規劃構想內容提出更具體清楚之說明,以供專案小組審查之參考。 

(六) 聯外通道德高嶺步道之公共地役權使用部份,對於地主同意權之取得與消防救災通道改善之可能性等議題,併請予以確認。 

(美惠的疑問,這是說,優人神鼓變更之後,還要先跟鄰居要他的同意行使[公共地役權]的道路使用??? 這看起來好像還很有點鄰居的意向如何,恩恩....有糾紛過嗎??) 


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 時間: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0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1.看到這個結論,所以程序已經走到大會了~~---

一、 本案請申請單位依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予以修改計畫書、圖內容後,逕提大會審議。

2.所以還是要開路,而且可以會車的呦~~

---(六) 聯外出入通道(德高嶺步道)應拓寬為 3.5 公尺淨寬,並採取能供消防車通行之鋪面,以確保公共安全。 

3.這個案子會搞徵收這種侵權的行政處置嗎??----
(二) 聯外出入通道(德高嶺步道)使用同意權文件部分,請申請單位再予努力與地主協調;或請市府協助適當方式輔導出入道路使用權之確保。 


4.接下來就是萬惡淵藪了來源嗎??----

三、 本次會議市府所提「附件一 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檢討及變更審議原則」之內容,專案小組意見如下: (一) 有關所提文件內容係屬市府檢視全市保護區檢討及變更原則之行政作為,故請刪除「審議」二字,避免混淆。 (二) 請明確說明本原則之制定過程與制定單位。 (三) 所提檢討原則(三)「為發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等公益使用需求,需利用保護區土地作為發展特定專用區使用,得選擇平均坡度在 30%以下,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此段內容請再檢討其適切性。 



我讀完了。主計畫一份、細部計畫一份、專案小組二場會議的會議紀錄。還要追讀都委會第 635 次委員會議紀錄。我很認真、但也很憂心,這個變更案應該停止! 


【閱讀筆記】優人神鼓細部計畫


優人神鼓變更文山區保護區細部計畫書

2014年5月11日 11:08
【閱讀筆記】優人神鼓細部計畫

1.計算一下樓板面積是多少:(OS:是這樣子算的嗎??)

 2,154X60%X0.3=387(坪)

可覆蓋面積2154X30%X0.3=193(坪)

387/193=2

所以大概是在193坪左右的二層樓房舍。或是,想像一下,有一間(想像啦...)一樓193坪的房子、二樓120坪、三樓70坪,群山環繞、險峻陡坡之中,難得的在山林之間矗立著一棟三層樓木屋(?)、水泥鋼骨(?)........(OS:柯南有些命案就發生在這種山中頂級招待所,哈哈哈....)



(一)本計畫文化景觀保存區平均坡度超過 30%以上土地不可開發建築,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餘平均坡度 30%以下土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30%;容積率不得超過 60%。 (二)本計畫文化景觀保存區內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3層樓及10.5公尺為原則。

2.可以賣東西的商店有38坪。荒郊野外,這也很夠大的了。

387(坪)X10%=38


---其中從事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及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使用之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文化景觀保存區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

3.ㄚㄚ...這個,很是模糊的空間,很難說會變成甚麼,若硬要挑剔,這個可以變成頂級養生旅館啊,看到接下來的計畫內容[本計畫文化景觀保存區因屬生態環境劇場,且周圍為保護區所包圍,故建築物得免留設前院、側院與後院。 ],因為整座山林都是前庭、後院啊!

---1.第三組:寄宿住宅。 2.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3.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4.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4.這個是好還是不好??我是覺得應該是沒有地蓋停車場的關係,建物搭配停車空間應該是某種法規的規定吧??那我們可以說是[規避蓋車場]嗎?---區內建築物得免設置停車空間及裝卸位。


5.要去研究第一種住宅區才知道意義----(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種住宅區之相關規定辦理。

6.要研究這些法,才能判斷。---十、除本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文化景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及第三款「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7.不是強制規定採用自然材料喔,是原則而已。而且,木竹建物可以容納多少人呢??安全性呢??---計畫區內之建築物應優先考慮採用木、竹等自然材料之輕建築為原則..

8.這是說,違建就不管了還是??(OS:要讀好多法規喔!)-------八、本計畫區應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辦理,但現有設施與建築物補辦雜照、建照不在此限。



9.這一句是甚麼意思??----九、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列為「原則」性之規定,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限制。

【閱讀筆記】關於優人神鼓主計畫

優人神鼓變更文山區保護區主計畫書

【閱讀筆記】關於優人神鼓主計畫

2014年5月11日 10:27
【閱讀筆記】關於優人神鼓主計畫

1.從主計畫書的描述,這又是一個違建,要就地合法,是嗎?--

本計畫區內中央平台為山上劇場現有展演設施,主要項目包括室內排練場、露天排練場兼表演舞台、3 層階段式露天觀眾觀賞平台及其間之緩衝廣場,露天觀賞平台除第1 層設有木構造鋪面外,其餘第2、3 層皆屬泥土平台;相關附屬設施則包括儲藏室、廚房、廁所、涼亭等,其中廚房因年久失修,已局部傾圮。計畫區內建築皆為無建築物謄本登載記錄之臨時性木構造建築,詳見表一及圖三所示。

2.森林大火的防範...連救災都很困難。為了使救災更迅速,路只好開更大。

3.申請變更面積約 8,248 平方公尺,似乎【又】剛好不必環評??

4.到時候路邊停車更嚴重...---本計畫區內無設置停車空間,現況係以春琦產業道路局部路段作為臨時路邊停車使用。 

5.雖然只用三級坡以下的土地做建設,但是相鄰的73.88%的四、五、六級坡的土地難道不會受到影響嗎?-----其餘平均坡度大於 30%之四級坡以上之土地面積約為 6,093.80 平方公尺,約占計畫區總面積之 73.88%。

6.如果要變成市民經常去觀賞的展場,實際上還是有車道的需求。法律也規定了基地1千平方公尺,車道至少要6米。----德高嶺步道除提供緊急救難、防災車輛通行使用外,平時應以人行步道為主。 

7.申請單位已經知道開放之後難以處理的火災、意外,甚至森林大火這種大災難,為什麼執意要在這種地方開展場呢?----

(一)火災 基於未來本計畫區內建築物皆為採用木、竹等自然材料之輕建築,且周圍皆為原始林地風貌,一旦發生火災若未迅行撲滅,恐有延燒,造成森林火災與生態浩劫之虞。 (二)公演之意外災害 公演期間一旦發生火災、地震等意外災害,若無法迅行有效安撫觀眾情緒及維持現場秩序,稍有處理不慎,可能因為觀眾慌亂逃生,造成推撞擠壓,肇至傷亡。 

..本計畫區位處木柵山區,與最近之文山消防中隊木柵分隊,路線距離約 ,000公尺,救災路線屬於上坡之蜿蜒山路,預估通報至消防車到達德高嶺步道、春琦產業道路口之時間約需 15 分鐘,且德高嶺步道路況不利消防水箱車等大型救災車輛進入救災,....

【自由】〈台北都會〉優人神鼓 自撤違建劇場變更案

〈台北都會〉優人神鼓 自撤違建劇場變更案

2014-05-30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廿多年了,我只是需要一個山、有樹、有土,然後跟空氣在一起,那團員就得到心理上穩定。」優人神鼓藝術總監劉若瑀,在貓空老泉山保護區用地建台灣第一個自然環境劇場,她投入禪修、不懂法令,也讓這「山上劇場」成了大違建,台北市文化局曾提交保護區變文化景觀區變更案解套;但劉若瑀昨出席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宣布主動撤案。
都委會前一晚,環保團體「惜根台灣」成員林子凌等找到劉若瑀對話,她才意識到自己差點成為破壞環境的人。她說,保護區變更後,會形成法令範例,然後變成事實,影響後面整個保護區的案子,「讓大家煩心了,如果我早點知道,就會早結束。」
山上劇場建於山坡旁的平坦地,包括九十八坪的舞台、一六六坪廣場、一三六坪觀眾席,八成以上設施為木造。劉若瑀表示,評估過山裡環境不適合做觀光亮點,較像心靈沉澱的地方,未來劇場會依山坡地規定撤除多餘設施,剩餘文化景觀建物則做為修行、訓練場,定期辦擊鼓禪修營、深度之旅,「不需要新的開發性建設」。
而依「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規定,坡度卅%以上土地不得建築,如此,劇場觀眾席將拆得所剩無幾。

都委錯愕 文化局:不希望驕傲跑出北市

劉若瑀昨天上午九點於都委會宣布撤案,讓不少委員跌破眼鏡,文化局代表直說:「不希望北市的驕傲跑到其他縣市去」;委員脫宗華說:「我們太消極了!環保與文化都很重要,要創造共贏,市府扮演更積極角色。」但也有委員佩服優人的氣魄。
劉若瑀說,優人的定目劇配置較複雜,需考慮觀眾交通動線;所以她仍懇請北市府協助另覓適合地點,建立長治久安、溫暖的藝術家園。昨天都審委員與環團也難得一致意見,都希望文化局尋找少子化的山區廢校,讓優人定目劇能再於北市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