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 星期日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5次委員會議紀錄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5次委員會議紀錄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5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


貳、報告事項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報請籌組專案小組。

說明:

一、本案係市府文化局維護保全山上劇場展演藝術(優人神鼓山上劇場)之文化景觀與自然生態環境,於96.8.29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決議:「同意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本市文化景觀。」;市府並於97.2.13北市文化二字第09730123500 號函公告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臺北市之文化景觀在案。故為落實前開會議決議,並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與劇場後續之修建及使用,市府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6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辦理主要計畫變更與擬定其細部計畫。


二、本案位於文山區西南隅之老泉里,東界與新北市新店區相鄰,計畫範圍包括市府公告登錄為文化景觀之『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360、361及365 地號等4 筆土地(私有)』及夾雜其間之同小段364地號等1筆(國有)之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約8,248 平方公尺。


三、基地使用現況:

(一)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二)現況使用為山上劇場現有展演設施(室內排練場、露天排練場兼表演舞台、階段式露天觀眾觀賞平台及其間之緩衝廣場等,計畫區內建築皆為無建物謄本之臨時性木構造建築。

(三)交通運輸現況:

1.聯外道路系統:由德高嶺步道(屬人行步道,已具有公用地役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產業道路)連接春琦產業道路、老泉街45巷可至木新路二段及臺北捷運系統文湖線終點-木柵動物園站。

2.人行動線系統:

(1)由德高嶺步道步行至春琦產業道路口約5~10分鐘;步行再經春琦產業道路、老泉街45巷至木新路二段,約需1小時。

(2)由老泉街45巷向東經樟山寺地區之產業道路或沿臺北市新北市界稜線之待老坑步道,銜接樟湖步道皆可達貓空地區。

3.跨臺北市新北市界稜線,沿新店區玉山路可至北宜路二段(臺9號省道)。由銀河洞沿玉山路或銀河路往北健行,跨臺北市新北市界後,至貓空地區。


(四)停車空間:本計畫區內無設置停車空間,現況係以『春琦產業道路』局部路段作為臨時路邊停車使用。

(五)環境地質:本計畫區非屬潛在順向坡。平均坡度小於30%土地約佔26.12%,平均坡度大於30%土地佔73.88%。


四、全案經市府101年3月23日公告公開展覽30天,業於101年4月20日公展期滿。


五、自公展迄今,本會計受理1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六、本案為求審慎及委員會議效率,報請籌組專案小組。全案將俟專案小組獲致結論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決議: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案,涉及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與公平性,以及本案未來使用與發展型態對基地內外交通運輸、消防救災、地質與坡地安全、建築管理、回饋方案等議題尚待釐清,故本案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專案小組召集人請林委員楨家擔任,小組成員請幕僚單位於會後徵詢各委員參與意願。


(會後經徵詢計有陳委員宏宇、辛委員晚教、陳委員武正、陳委員小紅、邊委員泰明、蘇委員瑛敏、姚委員仁喜、李委員素馨、王委員惠君、許委員俊美、邱委員大展、林委員志盈、李委員咸亨願意參加本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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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來了:

1.聯外道路系統:由德高嶺步道(屬人行步道,已具有公用地役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產業道路)"這句話粉有問題? 既稱是德高嶺步道,應屬人行步道,坡度應該粉陡(超過30%)、寬度應該粉窄(具有公用地役權部分應不足3.5M),像這樣的人行步道是萬萬不可開發作為聯外道路(不能用來指定建築線,依法不得建築)。

這個變更案應有自己的聯外道路,至少也要有6M以上(雙向車道),且車行坡度不能太陡{10%以下)彎度不能過彎(須符合公路設施規範),還要有100%地主使用權同意書(不能以公共地役權取代)。

連最基本的6M以上(雙向車道)聯外道路)+車行坡度不能太陡(10%以下)彎度不能過彎(須符合公路設施規範)+100%地主使用權同意書(不能以公共地役權取代),那區域做不到就不應該變更保護區ㄚ

【法規】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道路: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
(二)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

故僅有公共地役權之既成巷道路,並非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所稱:「道路」。需另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或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

第二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依據2,154㎡(基地面積)×60%(容積率)=1,292.4㎡(基準容積),就算是一般個別可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之寬度都依法不得小於六公尺,更何況變更保護區之都市計劃要求更應採更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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